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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再曝内幕交易案原投行副总或被判超5年
http://www.zibenlun.cn 日期:2013-01-21 18:05:18 作者:秦颖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本刊记者秦颖/文
  
  “我以前做事不管成功还是失败,从来不后悔!但这次是真的感到深深的后悔!”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邹炎在法庭上如是说。
  
  对于一个年薪上百万元的投行精英来说,财富给予了他足够的自信资本。邹炎曾经深入研究内幕交易,最终自己成为内幕交易案的主角,站在法庭上接受司法的审判。
  
  2012年8月11日,邹炎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013年1月16日,邹炎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讯。起诉书显示,2011年1月24日至3月10日期间,邹炎通过妻子张玲(音)操作他人账户,共计买入粤高速A(3.21,0.03,0.94%)(000429.SZ)股票873000股,累计成交人民币3992824元。
  
  据了解,2012年5月30日,股票全部卖出,共计亏损人民币181405.95元。公诉机关认为,邹炎案发在2012年8月,应当依据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判处邹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庭审中,邹炎的律师为其申请了执行简易程序,这就意味着,法院会在做出有罪判决的前提下酌情从轻处罚。
  
  夫唱妇随的内幕交易
  
  据邹炎的陈述,自己之所以涉嫌内幕交易,跟妻子有关系。
  
  资料显示,邹家在上海市内环一繁华地段拥有一套叠加别墅,价值超千万。而邹炎本身的工作,也给家庭带来了丰厚的物质保障。但同是大学毕业的妻子,则因为身体不佳的原因,于2009年开始休息在家做着全职太太。
  
  “但我担心太太在家无聊,想给她找点事做。”邹炎说。
  
  2011年1月,恰逢中金公司在三亚召开投资论坛。1月21日,同在中金公司投行部专做项目的一位副总经理找到邹炎,告知他粤高速A马上要重组了,希望邹炎可以安排其他三位同事进这个项目组,将工作重点转至该项目。
  
  事实上,邹炎在中金公司的具体岗位是投资银行部大客户组人员调配人。公司为100多个大客户服务的项目人员,每段时间都要将自己的工作时间和计划填一张表格交至邹炎处,由邹炎统一调配安排他们的工作。
  
  “自此我获知粤高速A可能重组的信息。”邹炎称。事实上,邹炎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不可能知道更多的“内幕”,但却能了解诸多“擦边”的内幕消息。21日是个周五,在接下来的周末,邹炎回家将消息告诉了妻子。
  
  张玲虽然是大学本科毕业,但学的是语言类专业,对证券投资类信息并不了解。据她供诉:早在2010年12月底,邹炎就让其关注粤高速A,因为这家公司一直是中金公司的客户。直到2011年1月,邹炎在三亚开完会回家后,告知了她前述消息。张玲依据邹炎的提示,在1月24日周一开盘后,即将账户中原有股票全数抛出,开始大量下单买入粤高速A。
  
  其实,张玲买卖股票的账户并非是其本人或者邹炎的,而是邹炎的小舅妈倪新文(音)的账户。早在2010年的11月,张玲就曾陪同倪新文一同去海通证券(10.23,0.06,0.59%)上海宣化路营业厅办理证券账户资料,自此之后该账户一直由邹炎夫妇操作。
  
  至24日晚上,邹炎又接到粤高速A项目的负责人的电话。该人士称,广交集团马上要启动粤高速A的重组项目,需要有人来分担自己的工作。通过这次通电话,邹炎更加确定了粤高速A资产重组的情况。
  
  但令邹炎没想到的是,妻子已经买得“过头”了。当邹炎获知妻子用倪新文的账户买进了77万股粤高速A后,十分担心。“邹炎说买了那么多是要出事情的,因为买了很多证监会是会监管到的,而买少一点证监会不会发现。所以我根据邹炎的要求开始卖出。”张玲说。
  
  按照邹炎的意思,张玲先抛出了近一半粤高速A,并将这笔钱转至了自己父亲张金龙(音)的账户上。原先计划用这笔钱买房子,但后因未谈妥,资金被再次转让张金龙的股票账户,继续购买了粤高速A。
  
  张玲和邹炎商量认为,在张金龙的账户中少买一点粤高速A,证监会是不会查到的。因此又买入了大约10万股的粤高速A。
  
  资料显示,2011年1月24日至3月10日期间,两账户共计买入粤高速A873000股,累计成交人民币3992824元。
  
  虽然最终并未获利,但邹炎和张玲夫唱妇随股市淘金的做法似乎并非第一次。
  
  据张玲供诉,其实在1月24日买入粤高速A之前,家里的股票账户主要买入的是上海机场(12.76,0.13,1.03%)(600009.SH)。而之所以卖出该股票也得益于丈夫的消息。在购入粤高速A之前,邹炎曾告诉张玲,上海机场的领导可能要到市里汇报工作,怕股价会有波动,让她陆续抛出上海机场。
  
  而在之后买入粤高速A时,邹炎也是跟张玲确认了家里的上海机场抛得差不多的情况下,让其购入粤高速A的。
  
  值得注意的是,邹炎虽然从未与上海机场方面有直接往来,但是在东方航空[微博](3.66,0.06,1.67%)(600115.SH)吸收合并上海航空中,中金公司是该合并案的独立财务顾问,而邹炎又是该项目组中的一员。邹炎在“东航系”的身份,可能便于获知相关领域的一些信息。
  
  当然,邹炎夫妇买入和卖出上海机场的时机,并非该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所以法律未予追究。
  
  “内幕专家”掉进了陷阱
  
  1978年出生于上海的邹炎,在同龄人中是比较顺利的。2004年从上海交通大学[微博]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即至中金公司工作。将近8年的时间一直在中金公司服务。
  
  邹炎在中金公司投行部担任大客户协调一年多的时间里,能掌握的资料、敏感的信息或许比一般投行人员都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例,同时期邹炎知道的项目就至少有五个:粤高速A的重组;攀钢钢钒(000629.SZ)的矿产资产注入;粤电力A(6.07,-0.04,-0.65%)(000539.SZ)的第二次资产重组;山东钢铁(2.22,0.01,0.45%)(600022.SH)第二次重组;还有一个是中国神华(24.85,0.14,0.57%)(601088.SH)的煤炭资产注入。
  
  邹炎为自己申辩说,购买粤高速A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对“内幕知情人”这个概念理解有偏差。“那时候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我就一直错误地以为内幕知情是要清楚地知道具体方案,或者至少要知道停牌时间。而另外四个项目我或多或少都知道一些重组的方案之类的,但粤高速A这个项目无论是停牌时间和方案我都是不知道的。所以我当时误以为这不算内幕知情。”
  
  此外,邹炎的律师也表示,“粤高速A重组的消息在当时的市场上基本是一个公开的信息。”早在2008年粤高速A就意图重组,但一直未获批准。自此,市场上一直对该股票重组抱有期待。直到2010年11月,山东高速(3.38,0.02,0.60%)(600350.SH)审议通过了重组议案,资本市场开始对粤高速A的重组抱有期望。甚至在2010年12月30日,粤高速A在网上进行的一次路演中,董事长也回应投资者称要考虑重启增发。
  
  种种“擦边”信息和理解让邹炎有了侥幸心理。
  
  事实上,邹炎对内幕交易跟市场操纵有着深入的研究。早在2005年,邹炎曾和他人合作过一篇题为《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事件研究》的论文,发表在《当代经济管理》2005年第5期上。当时邹炎已经在中金公司投行部上班,论文非常详细地论述了内幕交易跟市场操纵的法律问题,并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
  
  “当时证监会来公司查攀钢钢钒的事情,所以我听说以后比较担心,回去后让太太卖掉了一点。”对于对内幕交易颇有研究的邹炎来说,或许是这种“专家”的心理反而害了他。身为攀钢钢钒重组的知情人,邹炎自然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其妻在粤高速A中的频繁交易最终被证监会盯上了。
  
  当天的庭审情况显示,公诉人将采纳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邹炎处以有期徒刑5至10年的量刑建议。
  
  邹炎以自己可以给社会做出比较大的贡献为由向法庭求得轻判机会。
  
  据悉,自2011年12月证监会对其中金公司调查,邹炎就递交了辞呈。在休满三个月假期后,他于2012年4月底加入了一家央企新组建的股权私募基金,担任执行总经理。从4月底至8月初,共计为这家央企完成了8.2亿元投资。
  
  中金频发内幕交易案
  
  邹炎之所以抱有侥幸心理,跟以往的内幕交易案处罚力度不大有关系。
  
  “2011年年底证监会来查的时候,那时候正好有个岳远斌内幕交易三爱富(14.44,-0.14,-0.96%)(600636.SH)股票的事被证监会在网上通报行政处罚了。我认为自己的事跟这个差不多,所以想最差不过是接受行政处罚。”邹炎称。
  
  据悉,证监会公布的处罚中,华鑫证券投行部高级副总裁岳远斌因在国泰君安工作期间,利用从国泰君安前同事马献宇处获取的三爱富重组内幕信息,违规买卖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和20万元罚款。岳远斌的交易金额约400万元。
  
  “其实,之前的很多类似案件、恶劣性远远超过邹炎案的案件,处罚都不算重。像上海的第一例‘老鼠仓’案件,许春茂的案件,成交额达9500万余元,结果是判三缓三;同样在一中院判决的李旭利案,成交额在5200多万元,获利1070余万元,结果是四年有期徒刑;西南证券(9.19,-0.07,-0.76%)的季敏波,成交额累计5460余万元,也是获利了,并且审判时间同样是在《解释》出台后的2012年10月23日,但结果仍然是判三缓三。”邹炎的代理律师陶武平说。
  
  法官会如何考量呢?
  
  本案的公诉人坚持认为,本案是属于成交金额超过了本罪情节中特别严重的250万元标准,故应以“犯内幕交易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追究。
  
  巧合的是,在2013年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通报了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杨丙卿,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被提起公诉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显示,2009年至2011年6月间,杨丙卿担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在负责管理四个银行共五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的投资期间,利用其因职务便利掌握的其中一公司年金账户组拟投资深天马A(9.30,0.40,4.49%)(00050.SZ)、广州浪奇(5.73,0.08,1.42%)(000523.SZ)等股票信息,以“陈笑蕊”名义开立并实际控制个人证券账户,违反规定多次指令邢某、向某二人为其操作或自己亲自操作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一个定性的是内幕交易,一个定性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两者不同的是,针对前者出台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而针对后者尚未出相关司法解释。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内幕信息指的是信息是比较核心的,和利用未公开信息是有明确区分。”公诉人称。
  
  如果法院采纳上述指控,邹炎或成为《解释》出台后因内幕交易获“最重”刑罚第一人,这对内幕交易案的审理进程、整个金融行业职业规范来说,都将是一次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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